今年疫情不可抗力的因素下,开发商延期交付的投诉有所上涨。而在因为非疫情原因延迟交付时,部分楼盘业主却因为与开发商签订的不合理赔偿金额而引发不满。
近期,新华报业网接到市民投诉,位于江宁区的恒建金陵美域楼盘,因为一直处于验收阶段而延期数月,并且只有30元/天的赔偿金额,引发业主维权。
业主提供,去售楼处维权
业主王先生向我们投诉,自己2019年买了江宁区湖熟街道灵顺北路恒建金陵美域的一套房子,按照合同约定,大抵在2020年5月30日交付。如今,已经过去两个多月,开发商发过两次【告知确认函】,要延迟交房,理由是因为疫情。
第二份告知确认函
据王先生表示,业主们组织过两次去现场,开发商表示,至今没有交付的原因不是疫情,而是很多验收程序没有走完。
而至于赔偿问题,开发商疑似口头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不过,王先生表示,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上面标明的是30元/天,本来不想签字的,但考虑到房子已经建好,肯定不会延期交付的,就签字了。“如今,谁也没想到,房子就是延期交付了,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只能30元/天。”
业主签订的买房合同
按照王先生提供的图片,如今小区屋内结构水电基本都已经搭建完毕,外立面也达到交付状态。
据王先生表示,五年前项目卖第一期的房子的时候就是30元每天,那时候售价是5000多元/平,现在新房售价1.4万/平了,赔偿还是30每天。目前业主的诉求是:1、给出一个确切的交房时间;2、如果不交房,那就提高赔偿金额。
记者致电了南京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问及为何没有交付,对方并没有说因为疫情原因,而是表示:目前小区仍然在走验收程序,最快的话可能在本月能走完,但是具体的时间还是要看验收的进度。而对于业主疑问的赔偿问题,对方表示,可以走司法途径。
据江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去现场核实后表示:该公司表示目前小区主体工程已完成,自来水、煤气管网、电力管网已铺设完成,小区绿化已完成施工,目前正在办理房屋交付相关验收手续,根据目前的工作进度,将无法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时间交付。
具体交付日期以该司寄出的《交付通知书》为准。由于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司将根据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给予业主赔偿。如对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认可,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近期,新华报业网收到很多关于这类问题的投诉,如今年上半年江北一家楼盘延期交付,答应的赔偿金额仅有10元/天,昨日新华报业网报道的溧水一家楼盘也是延迟交付,赔偿金额为10元/天。
那么,这种延期交付合同上的金额是开发商可以随便定的吗?还是有什么明文规定呢?带着问题,记者联系到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郁永勋,他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不过,郁永勋补充表示,按照最高院的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但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主张:1、格式条款无效;2、约定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房屋租赁损失,可以要求上调赔偿数额。
而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明显低于房屋租赁损失,郁永勋认为可以直接起诉,然后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如本身无住房,在其他地方租房的,可以使用这个租赁合同作为证据,产生了租金损失;第二种,就是其他地方还有住房,没有另外租房的,可以主张把当地同一类型小区作为参考,或者同一周边的同类型的面积,做个价格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