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某、王某某系我市某小区业主。2016年8月2日11时左右,二人乘坐小区内住宅电梯从上往下运行过程中,电梯发生突然坠落,因电梯故障,二人被困电梯内。孙某某、王某某至连云港市中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分别支付医疗费586元、1724元。
2016年1月25日,某物业公司与某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连云港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某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区内的26台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服务。
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存在选任电梯维护运营单位不善的过错,应对二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支持孙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实务解读
电梯故障近年来屡见不鲜,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在选任电梯维保单位后,物业服务企业仍需对电梯的正常运营负有监管的责任。同时,业主在遇到此类情况时,需要报警、保留治疗病历及医疗费等凭据,以备发生诉讼纠纷时证据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