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近日,在一起解除社区矫正前夕再违法的案件中,跟踪监督,挖出线索,积极发挥联系沟通作用,亲历现场排查锁定违法发生地,成功将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
据查,90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因盗窃罪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
2018年12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手机定位失败,辗转多方得知李某和其配偶外出, 2019年1月4日,李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司法局书面警告一次。
解矫前夕,李某再次处于失联状态。原来,李某于2019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泰兴市司法局于当天中止其社区矫正。
2019年2月3日,李某涉嫌盗窃罪,因证据不充分,尚不足以起诉,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证据不足,因此提请收监程序中止。
事情发生了转折,得益于检察官的火眼金睛。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执检部门对李某案件的跟踪监督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对李某的讯问笔录中提到了这样一个细节:1月6日,李某在和配偶滞留南通期间,对盗窃案失主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了变造。这是违法行为!
但二人交代的变造地址不明确,而行政处罚需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检察官没有放弃,根据仅有的线索,亲历案发现场排查,将南通市区凡是符合二人描述特点的地址进行拍照取证,供二人辨认,最终确定了其违法行为发生地。
之后,检察官积极与南通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联系,与南通崇川区公安局对接此案,同时督促泰兴市公安局及时将该案移送南通崇川区公安机关。
2019年4月17日,检察官、公安人员带着李某前往事发地,李某对变造地址进行了现场辨认。
2019年4月18日,南通市公安局认定李某实施了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是在李某矫正期满后作出的,但李某实际违法行为却发生在矫正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对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检察官迅速与泰兴市司法局对接,重新启动了收监程序。2019年4月29日,李某被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5月16日,李某被收监。
此次该院一波三折成功监督对李某的收监执行,也是要让这些矫正人员牢记身份,珍惜监外执行的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摆正自己的位置,用实际行动早日回归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