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界定网暴标准,推进多方协同共治
2023/05/18 17:00  新华报业网  

  近年来,随着一些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如何依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当前,网络监管部门与社会大众已充分认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也已形成对网络暴力应多元共治的共识。所谓多元共治,在相应法律规范中体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媒体、公众、社会等共同探索网络暴力风险识别与防控的合作治理模式。2022年,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出台《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网络暴力治理不断推进。同时,网络暴力的判断标准、治理难点与相关主体的责任分配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厘清,本文以期为网络暴力治理模式的进一步优化与规范化提供可行的思路。

  一、网络暴力的判断标准与特点

  网络暴力是通过网络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传播信息的方式,反复、持续实施侵害的一般网络失范或违法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针对特定个人的网络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个人或群体基于网络中经过截取、包装的片面事实,出于自身朴素的道德观和正义感,自发针对特定个人,多为公众人物进行的道德审判;第二种形式是相关个人或群体出于情绪宣泄或者利益驱使(如受雇专业水军当黑粉者)的需要,针对特定个人进行侮辱谩骂;第三种形式是相关个人或群体出于情绪宣泄或者利益驱使的需要,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获取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并未经该特定个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或出售。这三种形式的网络暴力都可能造成严重的物质或精神损害,常常相互结合。

  一般来说,网络暴力具有如下特点:首先,网络暴力必须具备明确特定的对象,如果网络暴力的对象不特定,其行为更像是一种博眼球的泄愤行为,难以针对特定个体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其行为主要扰乱网络社区的秩序,而非针对他人的网暴。

  其次,网络暴力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与我国“软暴力”的有关规定相似,网络暴力也应当具有类似的强制性,使受害人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伤害,使其言论自由、行为自由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具体而言,可以以网络暴力的内容、网络暴力的方式、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量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如果施暴者采取“多网站平台集中发布”“同账号多次转载”“多网站平台账号联动”等方式实施网络暴力行为,该行为即达到了网络暴力的门槛。

  最后,网络暴力多伴随着虚假信息的传播。比如在网络中对他人实施诽谤行为,伪造捏造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或者侵犯企业商业抑或公共机构的公信力。网暴信息多掺杂大量虚假不实信息,再利用明显负面的引导言论达到影响被施暴者社会声誉的目的。虚假信息是网络暴力行为重要要素,也是证明行为涉及网暴的直接依据。片面真实的信息也可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以及商业诋毁,应当予以同等的重视。

  网暴是现实社会暴力的延伸,需要特别注意网暴与“类网暴”的区分。参与网络网络暴力主要包括侮辱诽谤、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等类型,能直接侵犯网络主体的人身与财产权益。而诸如不友善信息、不良信息等,包括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性暗示、恶意抬杠的评论等,传播此类信息应构成“类网暴”。“类网暴”主要违背了公序良俗,用户实施此类行为违背了道德对其的约束,其不能直接造成上述权益的减损。网暴与“类网暴”的共同点是均在网络空间中传播负面信息,区别在于信息的性质不同,行为的危险性(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存在显著区别。

  二、网络暴力的治理难点

  网络的便捷性与虚拟性大大降低了网络的使用门槛。网络的匿名性会弱化网民对自身身份的认知,降低发言者的道德感与责任心,网民可以随意地输出观点、表达思想。正是基于网络的便捷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使得每一起网络暴力事件都能在短时间聚集相当数量的网民。这些网民在跟风评论、转发、私信表达自我观点时,可能并不了解事实,只是基于情绪或跟风心理而在无意间成为施暴者。

  在网暴事件中,网络暴力信息往往会在短时间内数量急剧上升或迅速发酵,如何在庞大数量的网暴信息面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有难度的。如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后,某平台在12个小时内收到300万条评论。公众对施暴者的声讨和对事件处理的强烈关注,是合理的言论与情绪。在网上初步曝光的信息与真实情况有比较大偏差的情况下,如何防止合理的“声讨”越界成为不合理的网暴,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难题。

  我国的网暴经历了从论坛、贴吧向微信、微博、视频平台等转移的过程,网暴行为容易在不同平台跳转。头部网络平台在吸收既有治理经验基础上,也做出了及时的应对,探索新方式和新工具。

  公开数据显示,抖音平台上被投诉、举报并最终处理的不当评论中,“谩骂,人身攻击”占比32.79%。针对频发的网络暴力现象,抖音升级了平台预防网暴的能力。其中,针对不当评论,抖音上线“发文警示”功能,进行拦截;针对不当私信,抖音上线“风险提醒”和“负向内容过滤”等功能。2022年1月至6月,抖音共拦截不当信息9218万条,封禁及禁言账号11348个,累计处置网暴事件超100起。

  可见网络平台已经认识到网络暴力的现实危害性,并不断推出新型网暴治理措施。但面对我国10.67亿的网民规模和网暴的短时间急速发酵的特性,网暴治理之路注定是极具挑战的。网络平台对不在案例样本库中的涉网暴信息,难以及时有效识别并阻止其传播。

  网络暴力的本质是一种信息的制造和发布,网络平台在网络空间信息流动的规制中,其治理手段包括对账号禁言、屏蔽、封号等操作,又增加了陌生人私信的临时对话、评论权限设置以及对不当评论进行警示等功能,以及最近新推出的“一键防暴”功能。但网络平台只能针对账号进行治理,而无法对现实中的网民个人产生直接影响,因而不能将网暴治理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平台上。

  三、网络暴力的治理模式建议

  国家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正当的目标指引以及不同主体间明确的权责分配与顺畅的沟通机制。应对网暴治理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以实现对网暴的风险识别与有效管理,尽可能降低其转化为实害后果的可能性。具体而言,网暴治理应当遵循以下两项基本原则。

  第一,合理界定平台责任边界。在网暴治理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在治理中的功能,应限于依据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对涉网暴违法信息进行识别、预警,并阻止其传播。

  第二,需要明确统一的具体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构建识别涉网暴信息分类标准和案例样本库的前提是对涉网暴信息的违法性进行判断。涉网暴违法信息,例如涉及谣言的,需要对信息真伪的判断,对互联网平台而言难度很大,在构建涉网暴信息案例样本库的过程中,关于此类信息违法性的判断,相关公共部门、第三方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此外,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合规义务与违反合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置涉网络暴力信息的标准与流程,与用户对涉网络暴力信息的处置存在异议时的救济机制等,均应进行类型化的明确界定。这样才可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日常处置网暴信息和事件时有的放矢、得心应手,既不遗漏网暴的苗头、放任网暴的发展,也不将网暴治理扩大与泛化,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避免把正常的批评或评论夸大为网暴而给其他用户或互联网平台带来舆论压力。

  作者:敬力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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