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离婚17年才发现前夫在财产分割时隐瞒婚内房产,还可以要求分割吗?
2023/01/12 11:15  

  “房子是我和他离婚前就有的,这是我和他的共同财产。”前妻一说道。

  “这房子是登记在我和他的名下的,是我们二人所有。”前妻二反驳道。

  案情概要

  张某与前妻刘某于1988年结婚,2004年11月22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2005年,张某与姜某再婚。6年后,张某与姜某至法院诉讼离婚,分割的财产包含一套张某于2003年购买的房屋。

  此时,刘某才知晓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套房屋。刘某认为,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现已过去多年,刘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没有道理。

  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述称案涉房产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系其二人所有,刘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酌情确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7万余元。

  经查,2003年8月5日,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房屋预付定金20000元,之后张某分别于2004年1月1日、4月2日、9月7日向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款16300元、49500元、35228元,此时已付清全部房款121028元。

  2004年11月22日,张某与刘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并未涉及该案房屋以及相应的房款。

  2004年12月23日,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房地产公司于同日将房屋交付张某。

  2006年8月,张某和姜某领取了房屋的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张某与刘某离婚之后,并于2006年登记在张某与现任妻子姜某名下,但房屋价款系张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张某与刘某离婚时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屋,刘某也未表示放弃主张其不知晓的该房屋或房款,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

  张某在离婚时隐瞒该房产,刘某发现后可以要求分割。但因案涉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无法直接分割,张某应赔偿刘某所受损失。经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7万余元。判决后,姜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据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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