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一个不孝子,一个恶媳妇!”
“你就是个贼,偷我钱还虐待老人!”
“……”
谁能想到,这是一对亲兄弟的对话。按理说,亲兄弟本应和睦相处,即使闹矛盾也应私下解决,但南通启东的这对兄弟却在公共微信群内相互辱骂,言辞十分激烈。众所周知,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通过微信群随意辱骂他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启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侵犯名誉权的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王杨(化名)与王进(化名)系亲兄弟关系。哥哥王杨的宅子与父亲的宅子之间因一小块土地发生纠纷,多年来一直未能协商一致。
2022年6月18日,两兄弟因该纠纷在公共微信群里发送视频、语音、文字等,相互谩骂、指责,后哥哥的妻子李丽(化名)也一同加入,各方一来一往,就双方多年来矛盾琐事等内容在群里公开相应内容,言语激烈时双方均进行了人身攻击和辱骂。
此事过后,弟弟王进诉至法院,要求哥哥王杨与其妻子李丽在微信群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王杨与妻子李丽提起反诉。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原、被告双方在微信群(当时微信成员148人)中的言论,均明显具有低俗及贬损性的评价,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方的名誉产生不利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在微信群传播侵害名誉权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本案中,双方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方式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权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他人对双方均产生不良评价。综上所述,启东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在微信群中的言论作否定性评价,均构成名誉侵权,现双方均要求对方在微信群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各自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微信并非绝对的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微信记录。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联络社交的重要生活工具,网络的公开性和便捷性导致“网络互怼”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的危害后果更大,可能超出行为人所能预见和控制的范围。
法官提醒每一位公民,尤其是成年人,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具备底线思维和规则意识,在微信群、QQ群、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发表的言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发生纠纷后应当积极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切莫图一时口快,造成矛盾加剧,否则可能就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启东法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