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一家企业,刻制印章是必要环节。某地行政审批局决定由财政出资,以招标采购的方式为当地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此举导致市场上未中标的刻章企业生意受损,其中两家刻章企业告到法院,认为政府部门指定特定供应商,损害了市场上其他主体的公平竞争权,要求撤销《政府采购合同》。8月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2021年9月,某地行政审批局委托某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集中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当地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项目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并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8家印章刻制单位报名参与投标,经评审小组认定,最终有7家单位被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2021年11月,某地行政审批局与这7家单位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初衷是为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营商环境。但在某地行政审批局采购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后,绝大多数新开办企业都选择了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刻章服务,导致其他刻章企业的生意受到影响。为此,某平刻字社等两家未中标单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地行政审批局与7家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精神,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不具有合法性,损害了两原告以及其他潜在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经营自主权,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判决确认某地行政审批局与7家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某地行政审批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其辩称,新开办企业对印章刻制服务有自主选择权,该局并未指定企业必须到中标单位刻章;况且,新开办企业如果选择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印章材质、印章品牌等要求刻制印章,则费用由财政出资,企业无需支付费用,对企业来说是利好。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某地行政审批局通过购买服务按计划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妨碍市场选择、限制市场定价、排斥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损害市场主体平等交易地位、剥夺市场主体交易机会,严重干预了市场公平竞争,不适当增强了进场单位的竞争优势,损害了被限制进场单位的公平竞争权,不仅未在客观上起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更对市场资源配置方式构成实质性干扰,对营商环境起到破坏作用,对某地行政审批局据此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依法应当宣告为无效行政行为。据此,该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