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鹤庆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云南鹤庆县人民法院5月15日审理并宣判奚某某失火罪案,判处被告人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今年4月12日,奚某某因随手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共造成林木损失3377.67万元。
5月15日上午,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由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奚某某失火罪案。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奚某某在位于鹤庆县辛屯镇南河村委会南河村东山山神庙以北的自家蚕桑地内吸烟,吸完后将未经安全处理的烟头随手丢在身旁的草丛中,继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造成林木损失3377.67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09.8万元,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67.87万元。
鹤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因在野外抽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和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法庭决定对被告人奚某某作从重处罚。
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鹤庆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奚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奚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提醒,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人人均有责。
此前报道:
2019年4月12日14时01分,鹤庆县辛屯镇南河村东面山发生森林火灾。经奋力扑救,明火于2019年4月14日9时25分全部扑灭,未发生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64公顷,共投入扑救力量1783人(其中,森林消防200人、武警大理支队200人、解放军某部200人、友邻县专业扑火队230人、鹤庆县干部职工及群众953人)和M-26直升机1架。
2019年4月20日,鹤庆森林火灾肇事者奚某某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