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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未反对捐遗体死后近亲属可共同决定?委员:涉伦理应慎重
2019/08/25 20:20  “法制日报”微信公号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草案三审稿中这一新增加内容引发热议,多位委员提出是否将这个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

  专门对遗体捐献问题作出规定

  今年1月,WCBA全明星赛场上,一只5个人组成的业余球队进行了一场仅仅只有两分钟的表演赛,但却让无数人泪目。事情的起因是一位热爱篮球运动的16岁少年不幸因病离世后,他的父母捐献出他的多个器官让7个人重获新生,其中的5人组成了球队,用这场特殊的球赛纪念这位少年。

  一个生命逝去,换来一支球队新生。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患者众多,中国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约有30万人,每年器官移植数量的比例是30:1,仅约1万人能等来移植的机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月31日,我国公民志愿捐献器官登记人数为992540人。显然,如果法律上能对遗体捐献予以认可的话,将对救助他人产生极为重大的意义。

  此前,草案二审稿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了规定。有意见认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但是在分组审议时,这一内容却引发了争议。

  有什么权利这么做必须搞清楚

  “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在陈斯喜委员看来,首先,遗体不等同于遗产,遗体不是一般的物。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涉及到伦理的问题。若上升为法律,其合理性、伦理问题值得很好地研究清楚。为什么有这个权利,这个权利是哪来的?凭什么处分?有没有处分权?“立法要讲究法理,权利的源头是怎么来的必须搞清楚。” 陈斯喜说。

  其次,这样规定以后会有什么后果要研究清楚。比如,现在器官买卖很严重,会不会出现出于非法目的,应该治疗的放弃治疗、应该抢救的放弃抢救的情况?会不会出现出于治救其他病人目的故意放弃对病人的抢救这种可能?“对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要研究清楚,对如何避免这些不良后果有相应的措施才能做规定。如果这些后果没有研究透,没有措施避免,贸然作规定是不慎重的。”陈斯喜说。

  对捐献意愿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我认为法律对捐献意愿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杜黎明委员认为,在人体捐献中,尊重自然人申请意愿,特别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的意愿非常重要。他具体建议:

  一是修改草案第七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在捐献前,自然人可以撤销或撤回自己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是这么做的,但是我认为法律上应该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删除“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建议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

  可以加强宣传引导但先不入法为宜

  “我认为对于遗体的捐献还是不要太急了,很多人可能因这一条产生心里不安,担心死后遗体被处理了,如果再加上捐献遗体还有经济补偿,可能还会有更多的问题。”郑功成委员建议,可以加强宣传引导但先不入法为宜。

  郑功成说,“现在器官捐献的少,需要的多,所以想通过立法来增加器官捐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一条可能引发不安,因为死者为大、死者为尊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就像传宗接代、数世同堂、多子多福一样,这种观念是会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改变的。如现在就没有多少人坚持传宗接代、坚守数世同堂与多子多福了,相信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参与到捐献者的行列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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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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