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慈善捐助的“诈捐”行为备受社会诟病。今年,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中华慈善奖”参评条件中首次明确,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能参评。
在9月2日举行的第四个“中华慈善日”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一级巡视员李波表示,“中华慈善奖”是当前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项,自2005年设立以来,已经成功举办了十届,共表彰了1005个单位、个人、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李波介绍说,今年,为进一步提升评奖质量,民政部在总结前十届特别是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部务会审议,修订完善了《“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民政部根据新的表彰办法,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李波表示,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审核表彰更加严格。
一方面,评委会办公室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更加严格。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另一方面,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首次明确了不授予“中华慈善奖”的三大类情形。
一是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是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三是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包括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均不授予“中华慈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