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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楼市新政,你的城市有变化吗?
2019/10/16 14:12  经济参考报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升、条件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主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并落户,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给予符合条件的高学历人才最高10万元购房补贴……国庆节前后,扬州、呼和浩特、宿州、成都等多城市出台楼市新政。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坚定不移地向“房住不炒”轨道回归,在这一前提下,各地纷纷落实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

  扬州:公积金贷款从35万恢复至50万

  

  10月8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通知》,通知明确,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帮助城镇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19年10月15日起,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从35万元恢复至5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从21万元恢复至30万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由目前的0.3上调为0.5。其他贷款使用政策不变。

  呼和浩特楼市新政:

  三套房不能贷款,全力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9月3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呼和浩特市四区,如意工业园区、金川工业园区范围内实施“三稳”,要求全力稳地价、全力稳房价、全力稳预期。

  实施方案明确,准确把握土地供应节奏。依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科学确定土地供应节奏,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保持在12个月至18个月合理区间时,按照土地供应计划正常供地;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小于12个月时,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大于18个月时,暂停土地供应。

  适时调整住宅用地出让方式。根据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运行状况,适时采取“限地价、竞房价、竞配建”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供应商品住房用地,稳定土地价格。有序推动存量土地调整用途。允许已取得使用权的商业用地调整为商品住房用地,调整比例最高为50%。有效促进已供用地开发建设。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差别化限制购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二次申请须在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5年后申请,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实行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加快在建项目房源上市。

  建立长期稳定的住房供应机制,全力稳预期。

  宿州:农业转移人口在主城区购买首套房契税全免

  

  9月29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措施(试行)》明白纸提出,农业转移人口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务工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符合相应条件,在宿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办证落户的,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农业转移人口在主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并落户,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对宿州市区包括市直和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宿马园区所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引进全日制高职院校或其它院校专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未享受宿州市住房优惠政策,在宿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并落户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4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

  成都:11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有变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9月18日发布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实施细则中“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一项明确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取消原“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规定。

  “关于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事宜”一项明确规定,夫妻两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满足所有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的,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等不纳入月收入计算。

  “关于所购再交易房楼龄的相关事宜”一项明确规定,(一)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房贷款。取消原“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20年的,不予贷款”的规定。(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取消原“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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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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