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上,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一年前的全国两会,全国人大组织法首次修改,“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此次地方组织法修改,将进一步夯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的根基。就“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关问题,记者采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方乐。
记者: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我们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认识过程是怎样的?
方乐: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这是继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全国人大组织法进行修改后,又一部关于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的基本法律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此次地方组织法修改,是以修正草案的形式作部分修改,但修改幅度大、分量重,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通过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凝聚人民力量。
如今,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实践新机制和中国式民主的新政治文明形态,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推进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西方形形色色资产阶级民主的显著特征。民主不是简单的投票过程,而是一个包含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多个环节与多样化参与渠道的完整链条,只有通过丰富的民主参与形式才能达成广泛政治共识,只有通过全过程、全领域的完整参与实践才能动员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建设。
记者:如何看待我们的民主首先是人民民主?
方乐: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就将人民立场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主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
在民主政治与法治领域,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得到集中体现。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方式,直接决定着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其广度和深度。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失去了社会根基。要坚持法治中国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奋力推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深厚的动因源泉,来自于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机制和方式有序高质量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参与法治建设和现代化事业。
记者:在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我省有哪些实践和创新举措?
方乐: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支持和保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重要阵地、重要平台、重要渠道”作用,大力推进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开展“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组织和推动委员更好联系服务界别群众,不断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
在法治江苏建设中,探索“开门立法”“立法协商”。在昆山,一共有20个立法信息联络站与1654个网格立法信息采集点,各个站点直接对接设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信息直达形成民意传输闭环;2020年5月15日,省政协召开十二届三十五次主席会议,围绕“制定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首次开展立法协商。2022年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来自政协委员的多条建设性意见得到采纳。“开门立法”“立法协商”不仅有助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也有助于吸纳更广民意,凝聚更多智慧,提高立法质量,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江苏积极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一些地方创设人大代表“码上办”,提出“有意见找人大代表,有困难找人大代表,有矛盾纠纷找人大代表”,确保群众民生小事“马上办”。江苏人大代表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更加密切联系群众,让江苏高质量发展更加惠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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