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冲上了微博热搜。刘女士得知同事黎先生家种植的梨子熟了,便与伙伴一起前往摘梨,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应其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刘女士捡拾梨子时左眼突然被一个掉落的梨砸中,构成10级伤残。花费了1万元治疗费用,协商赔偿无果后,刘女士将黎先生告上法院,索赔13万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伙伴到被告家请求黄女士为其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她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黄女士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很多网友认为,刘女士享受了别人无偿的服务,自己却不愿承担风险,还发起巨额索赔行动,以后一旦再遇到困难,邻里亲友又有谁肯出手相助?
黄女士打梨并赠与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日常生活中,搭顺风车、好意撑扶、护送醉酒人员回家等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法律不会让好人寒心,依照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好意施惠行为中,除非施好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信法院的这次判决,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助人为乐行为,推动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孟亚生/文 张永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