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录用本该是一件愉快的事,然而,近日广州一名小伙吴先生却在入职第一天被用人单位告知:招错人了,补偿他打车费50元。此事引起网友热议,相关话题一度登上热搜榜第一。
从报道来看,吴先生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HR就所聘用岗位、薪酬待遇、入职时间等事项,与吴先生达成一致,并将吴先生拉入公司员工微信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吴先生建立了劳动关系。吴先生入职当天,属于试用期,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所谓“招错人”的理由将他辞退,属于“无故辞退试用期劳动者”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向他支付赔偿金。因此,单位只补偿他打车费50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过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依照法律“过罚相当、罚当其过”,如果不受到任何惩罚,只补偿打车费50元了事,将助长用人单位“花式辞退”而不赔偿事情的发生,增加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孟亚生/文 王成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