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3月3日,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发布第四批《“苏政50”条服务指南》。本次发布的服务指南事项,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保江苏分公司、江苏信保集团(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9条举措,深化细化为24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普惠金融、企业融资、费率减免、续贷转贷和担保再担保等方面。
《苏政“50条”》第17条提出,要加强政银企协调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得盲目抽贷款、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对此,《服务指南》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等借款主体。
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是《苏政“50条”》中的一大亮点,《服务指南》提出,将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开设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为期6个月),为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贴现、转贷、无还本续贷等各项服务,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同类企业贷款下降0.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至少下降0.3个百分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
附《“苏政50”条服务指南》(第四批)
一、《苏政“50条”》第17条:加强政银企协调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得盲目抽贷款、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服务事项65: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等借款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客户自行至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网点客户经理当面对接、收集材料,并提交授信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署合同,发放贷款。二是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银行机构
责任处室:普惠金融处、相关机构监管处
经办单位:当地银行营业厅,各银行客服电话、网站、微信、APP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于线下渠道办理的客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人行征信查询授权书、财务报表、经营佐证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对于线上渠道办理的客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66: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湖北省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和物流运输业的实体中小微企业免收2月份全月贷款利息的规定,免收部分行业实体中小微企业2月份贷款利息。
适用范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客户中从事批发零售、物流运输的实体中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对接联系相关企业直接办理。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67:做好受困企业的续贷工作。针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保持支持力度不下降、授信额度不减少,并引导带动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提供支持。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的逾期、违约情况,妥善进行处置;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征信逾期等不利影响,积极协助予以解决。
适用范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客户中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与相关公司客户部门联系,提出续贷申请等需求。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按照监管部门及总行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续贷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苏政“50条”》第18条: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服务事项68: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安排1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以转贷款模式支持小微企业。
适用范围: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
办理类型:银行申请
办理方式: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可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公告》公布的各区域负责人对接联系。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转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69:支持符合规定投向的小微企业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小微企业转贷款”,满足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日常运营等资金需求。
适用范围: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江苏省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小微企业向当地城商行、农商行提出融资申请,当地城商行、农商行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转贷款申请,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同业结算账户,并提供中小银行与实际用款企业相关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经办单位:当地城商行、农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转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苏政“50条”》第19条:对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公司债本息兑付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做好展期、延期披露的申请、沟通、报备和缓释公司债短期流动性风险等工作。
服务事项7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适用范围:辖区上市公司。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公司监管处、公司检查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71:公司债券发行人与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可向证券交易所进行专门咨询。
适用范围:公司债券发行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会计监管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四、《苏政“50条”》第20条:支持证券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生产型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指导开辟优先服务通道,通过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方式,提供快捷融资服务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全力保障医疗药品和物资的供给。
服务事项72:鼓励和引导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对防疫抗疫相关企业的融资服务,多形式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防疫抗疫相关企业。
适用范围:辖区法人证券公司、防疫抗疫相关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防疫抗疫相关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可直接与辖区各证券公司联系。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机构检查处
经办单位:各证券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照各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73:支持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医疗物资和相关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生活必需品、建筑施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承销其疫情防控债券满足融资需求。
适用范围: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要求,其中用于疫情防控的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低于10%(创新产品可酌情调整)。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发行人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发行申请,对于符合“绿色通道”要求的,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特事特办,加快推进债券注册和发行。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市场与投资处
经办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债券发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五、《苏政“50条”》第21条: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服务事项74: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公司债券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即报即审、特事特办,简化审核流程,优先安排审核会议。
适用范围:辖区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部门进行业务咨询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会计监管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经办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六、《苏政“50条”》第22条:“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展期或续贷利息。”
服务事项75: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适用范围:符合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各金融机构联系对接发改、工信等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内企业办理,或者由符合条件的重点保障企业携带有效证件至各金融机构网点申请办理优惠利率贷款业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保江苏分公司、江苏信保集团
责任处室:货币信贷管理处
经办单位: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76: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名单内骨干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适用范围: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名单内骨干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客户自行至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二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银行机构
责任处室:普惠金融处
经办单位:各银行机构营业厅,各银行客服电话、网站、微信、APP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于线下渠道办理的客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人行征信查询授权书、财务报表、经营佐证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对于线上渠道办理的客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77:对名单内企业实行特殊的信贷政策,适当调整客户评级授信准入要求,拓宽应急救灾贷款支持范围,优化疫情期间贷款管理要求。同时,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抗击疫情主题金融债专项资金,压降疫情防控企业融资成本。
适用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向人民银行提供的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名单内企业可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公告》公布的各区域负责人对接联系。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78:支持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物品和生活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重点企业,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人民银行再贷款,满足日常经营所需资金。
适用范围: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人民银行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名单内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账户,并提供相关贷款审批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经办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苏政“50条”》第23条: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服务事项79: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开设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为期6个月),为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贴现、转贷、无还本续贷等各项服务,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同类企业贷款下降0.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至少下降0.3个百分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自助办理。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www.jsjrfw.com),注册后即可办理。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联合征信公司、各参与“绿色通道”金融机构。
责任处室:发展一处
经办单位:省联合征信公司,各参与“绿色通道”金融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注册根据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网站提示操作。企业点选产品或发布融资需求请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应说明操作。
服务事项80: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适用范围: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按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求办理。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监管二处
经办单位: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相关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81:调减再担保费率,鼓励引导合作机构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所有2020年一季度新增的各类再担保业务,在原再担保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5%,其中,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再担保费率下调50%。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合作担保机构以及在保客户为江苏省重点防控物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免收再担保费。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其中小微企业降至1%以下。
适用范围:江苏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担保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全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担保机构直接向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信保集团
责任处室:再担保业务部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再担保项目备案表。
服务事项82: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底的江苏信保集团普惠担保类产品业务,原则上疫情保障(防控)类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费可降至原担保费的50%,整体保费费率年化不高于0.6%;其他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年化不高于1%。
适用范围:疫情保障(防控)类企业及江苏省内符合国家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小微企业、三农、创新创业、战略新兴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向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及合作银行申请各类融资担保类产品的客户,按照标准享受优惠费率。
责任单位:江苏信保集团
责任处室:普惠金融部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及合作银行(江苏区域主要为中国银行、南京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紫金农商行及有合作的区域银行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具体以合作银行审批资料为准,江苏信保集团提供纯信用、无抵押的担保方式办理。
八、《苏政“50条”》第24条: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和支持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保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服务事项83: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
适用范围:省内防疫物资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向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提交申请,签署《进口预付款保险保单》,将防疫物资进口合同中的预付款进行投保。
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责任处室:业务管理处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客服热线:4006502860)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进口预付款保险投保单(加盖公章)等。
服务事项84: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适用范围:省内外经贸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直接联系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或信保客服热线,可得到外贸风险“一对一”指导和咨询服务。已投保外经贸企业案件处理可直接联系信保客户经理。
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责任处室:业务管理处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客服热线:4006502860)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产生风险的外经贸企业,可通过信保通、邮件等无纸化方式报损或索赔。如因暂时无法进场复工导致无法提供索赔相关单证原件的,在对案件处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可接受扫描件或照片格式,通过邮件发送,以便尽快开展相应的追偿及理赔工作。
服务事项85: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
适用范围:省内重要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有意向的重要进出口企业可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公告》公布的各区域负责人对接联系。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86: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复工复产外汇流动资金专项贷款”,满足复工复产外汇资金需求。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有外汇融资需求的外贸企业及“走出去”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提供相关贷款审批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国际合作处
经办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苏政“50条”》第46条: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强制退市、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谨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服务事项87: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可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
适用范围:省内上市公司。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与对应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咨询及协商。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公司监管处、公司检查处
经办单位:相关证券公司
需要提供的经办材料:按相关证券公司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88:公司债券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回售等,公司债券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缓释短期流动性风险。
适用范围:公司债券发行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部门进行业务咨询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会计监管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交汇点记者 沈佳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