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3月4日,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发布的第五批《“苏政50条”服务指南》。本次发布的指南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南京海关、省贸促会等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10条举措,深化细化为18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降本增效、税费减免、商贸流通、三农服务、进出口便利化等方面。
记者注意到,第五批《指南》重点关注外资外贸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外资企业,《指南》明确,要积极研究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供应链、资金链等问题,促进平稳健康发展。对于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的进出口企业,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按照《苏政“50条”》的相关要求,《指南》对防疫物资进口企业提供大力支持。对于进口防护服、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优先办理免税手续,并积极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扩大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等进口。同时,对重大项目、防疫工作相关的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进口口岸转场到目的地现场检验的“一站式”服务,实行“随到随检”。
除了防疫物资进口企业,《指南》还关注复工复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要求及时跟进指导,有针对性地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水平,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引导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
针对进出口企业海关报批需求,《指南》提出,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同时引导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在线受理。涉税违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或漏缴、少缴税款在法定限额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在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指南》强调要依托“长三角海关一体化工作办公室”和区域内海关一体协同机制,落实好《海关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举措》,加强与上海等海关对接,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
交汇点记者 沈佳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