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记者9月27日从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促进绿色能源发展,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出台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新规。
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布局、光伏用地地类认定管理及监管等方面要求: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I级保护林地、河道、湖泊、水库,要避让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
《通知》明确强调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通知》要求规范复合利用标准,因地制宜采用复合利用模式。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下边缘最低点离种植土壤高度不低于2.5米,立柱行间距不少于8米,采用柔性支架的行间距不小于3.5米,确保农业产量不低于同地区平均水平的80%。涉及林地的,应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光伏组件下边缘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水面光伏项目应开展对渔业生产影响的专题论证,确保满足光伏板下养殖品种正常生长光照要求,养殖产量不低于同地区正常情况平均水平的80%。已办理立项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但光伏方阵应按本文件中规定的复合利用标准开展建设;对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立项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编制光伏产业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可开发资源数据库,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重大光伏产业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对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光伏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直接核销,予以“应保尽保”。对于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支持利用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鼓励和支持利用城镇存量低效用地、村庄用地以及受污染的闲置或废弃土地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盘活土地资源。
通讯员 宋崇辉 王旭雁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丁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