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健全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更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通知》明确,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根据《通知》,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毕业后5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经学生申请可相应推迟宽限期。学生可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约定还款计划内容进行变更。
此外,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及时汇总分析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及贷款、还款等情况,加强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注重贷后跟踪管理。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依法将其违约行为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明确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机构,充实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力量,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发放、回收等工作。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