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从11月1日起,根据宿迁市相关部门出台的通告,在市区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宿迁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机动车船尾气污染问题突出。尤其是今年以来,臭氧污染明显加重。经科学分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烃)是臭氧污染产生的重要前体物。据统计,全国每年柴油消耗总量中,约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和总烃的重要排放源,而目前宿迁市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约3万余台,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因此,宿迁市政府决定市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减少市区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减降PM2.5浓度,遏制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Ⅰ类、Ⅱ类相应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场(厂)内机械、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打桩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港作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禁止区域范围为宿新公路、西楚大道、六塘河(西楚大道至张家港大道段)、张家港大道、南京东路、新扬高速公路、徐淮高速公路、古城西路、250省道与古城西路连接点至骆马湖、环湖公路、环湖大道、三台山大道、扬子路合围的区域。该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通讯员 徐万宁 交汇点记者 徐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