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9月1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沭阳县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李秉楷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李秉楷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019年10月,被告人李秉楷利用担任沭阳县马厂镇党委书记、沭阳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28万元。2005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秉楷利用担任沭阳县马厂镇镇长、党委书记、马厂新城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征地拆迁、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屠仁华、葛志国等人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宿迁中院认为,被告人李秉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秉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秉楷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2012年之前且2015年之后未再有受贿行为,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