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今天(4月29日)上午,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将于5月1日起实行的《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该《条例》在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和绿色环保生活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如明确要按照安全线等引导标识依次排队,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提倡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等。
63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
2021年12月29日,《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14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重要法规。”苏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雪珍介绍,《条例》共四十五条,设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主要规定了四大方面内容。
一是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理念和机制。《条例》第五条至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了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方面的职责和要求。《条例》第八条分三款对社会公众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出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二是确立十个方面文明行为规范。《条例》第二章围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分四个层面作出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六项倡导行为,如见义勇为、参与公益活动、参与无偿献血等;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根据《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围绕当前文明城市创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网络调查结果和先进城市经验,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的道德要求,确立为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旅游、绿色环保生活、网络文明、城乡社区公共文明、职业精神、文明家庭建设、移风易俗等十方面、六十三项文明行为规范。
三是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旅游、电信网络、城乡社区生活等六个方面、三十六项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这些不文明行为都是社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如娱乐、健身、招揽顾客时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携带宠物外出时不按照规定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不即时清理粪便;驾驶机动车时随意变道、穿插、超车、逆行、加塞抢行等。
四是多措并举保障激励文明行为。《条例》第四章保障与激励从设施保障、重点推进、宣传教育、奖励积分等多方面作出规定,以教育、鼓励、奖励、曝光等多种方式促进文明行为工作。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对文明创建活动、文明行为代表人物遴选活动、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活动的表彰、奖励作出规定。另外,为有效解决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条例》第四十三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弘扬“苏州精神”,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苏州市于2008年首次获评全国文明城市,2020年取得全国文明城市“五连冠”并实现“全域化”。 可以看到,《条例》明确将苏州精神融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崇文睿智、开放包容、争先创优、和谐致远的苏州精神,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苏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杨芳表示,贯彻执行《条例》的关键在落地落实,接下来苏州市文明办将着重推动执行落地。
通过多点发力,推动各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切实履行好法律责任,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力度,针对破坏公共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等涉及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惩戒、严肃查处,真正发挥《条例》的刚性约束作用。《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的,将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同时为有效解决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乱停放问题,还专门针对经营者设定了责任条款。
通过严格督导,推动将《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县级市(区)、市直部门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定期分析研判《条例》执行的效果、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动《条例》落地落实。
通过群众参与,用好“文明曝光台”“文明随手拍”等载体平台,发动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曝光各类不文明现象,倒逼推动社会各界讲文明、树新风。去年下半年“文明曝光台”上线以来已累计刊播100余期,今年将继续提升,真正形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有效闭环。
交汇点记者 陈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