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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成历史,泰州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2019/12/30 22:02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12月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泰州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今后在民事诉讼中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凡是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全体公民,因为相同的人身损害,都能得到同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真正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体现‘同命同价’,彰显了公平正义。”据该法院副院长冯毅介绍,过去,由于历史原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来自城市或农村,会在赔偿标准上有很大区别,这一现象被社会公众称为“同命不同价”,引发社会关注。

  

  冯毅以死亡赔偿金举例,2018年江苏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72万元、2.08万元。死亡赔偿金一般以20年计算,城镇、农村居民分别为94万多元、41万多元,两者相差50多万元。如此大利益差距,让极少数当事人不惜造假、甚至铤而走险。此前,泰州法院本着“人人平等”、“同命同价”的原则,对要求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或残疾赔偿金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从宽审查,有七八成的案件是得以支持的,标准统一的条件已经成熟。

  该法院民一庭庭长周卫平说,随着泰州所辖四区三市均进入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区,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乡一体化建设迅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基本上到城区务工,人口流动性强,城乡融合度高,生活水平已无明显差距。“同命同价”现实条件已经成熟,且也已具备法律依据。就泰州地区的实践来看,辖区7家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基本能够做到裁判标准及尺度的统一。

  周卫平说,试点意见中所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体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身体权或健康权纠纷等等。根据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今后泰州各级法院在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泰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泰州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交汇点记者 赵晓勇 通讯员 于波 张海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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