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青蛙属于犯罪?
是的!
7月19日,黄海湿地环资法庭,作出判决!
射阳一村民因为捕捉了50只青蛙,犯了非法狩猎罪,被处罚金2000元。7月19日,该案是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作出的首例判决。
57岁的时某是射阳县新坍镇人,小学文化。2018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时某至所在村村部东侧一水沟内,以灯照、手抓的方式捕捉青蛙50只,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新坍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时某捕获的50只青蛙分别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被告人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捕获的青蛙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放归自然。
法庭还查明,江苏省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时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介绍,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的“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这是——
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
作出的首例判决
7月16日
这一法庭在我市正式成立
设立在东台市人民法院
今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全省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全省基层法院中设立九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同时,经最高法院批准,在南京中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和不服九个环境资源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形成了环境资源审判的“9+1”新机制。
根据规定,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将管辖盐城市(不含滨海县、响水县),启东市、如东县的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案件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含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重要组成部分,高水平推进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和运行,是高水平推进江苏“9+1”机制改革的重要支撑。法庭正式办公运行,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服务保障美丽江苏、美丽盐城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吕正龙 张勇峰 通讯员 张俊宏 实习生 顾兴阳 、盐城发布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