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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交警推出多款“放管服”智慧产品,便利租赁汽车交通违法处理已上线!
2019/10/30 17:34  交汇点新闻  李源  

  交汇点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但是长期以来,因承租驾驶人大多既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按照现行程序处理租赁期间产生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记录非常不便,租赁汽车交通违法处理成为困扰承租驾驶人、租赁企业的难点。为了落实公安部“放管服”六项便民利民措施,按照省总队统一部署,扬州市定于10月30日起全面推行便利租赁汽车交通违法处理工作。承租驾驶人除了可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管部门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处理外,还可通过“交管12123”APP中的租赁车违法处理菜单,自助处理并缴纳罚款,免去多地奔波;对未及时处理的,经租赁企业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可将交通违法记录转移至承租驾驶人名下,减轻租赁企业运营负担。

  拥有小型、微型载客汽车30天以内短时租赁和2天以内分时租赁业务的租赁企业,可到市车管所申请注册或变更 “租赁企业”单位用户。完成注册或变更后,租赁企业用户可以登录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平台”)备案本单位名下本地小型载客汽车,并查询已经备案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交通违法记录。当发生车辆租赁业务时,租赁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始24小时内通过互联网平台采集上传相关租赁合同。在合同期间,除承租驾驶人外,还允许2个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APP临时备案租赁车。

  对于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短信、互联网平台、APP等方式通知承租驾驶人,告知其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接受处理,承租驾驶人可登录“交管12123”APP中的租赁车违法处理菜单自助处理并缴纳罚款,也可至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管部门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处理。承租驾驶人如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交管部门窗口处理时,不再要求提供租赁汽车行驶证,由信息系统自动核对租赁关系。

  对于部分承租驾驶人不能及时处理交通违法,或是恶意拖延不接受处理的情况,即承租驾驶人未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处理,租赁企业可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将交通违法记录由租赁汽车转移至承租驾驶人名下。公安交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通过“交管12123” APP、手机短信通知承租驾驶人拟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承租驾驶人名下,并提示承租驾驶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交管“12123”APP或至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管部门违法处理窗口进行提出申诉。

  通讯员 祝隽

  交汇点记者 李源 实习记者 李鑫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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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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