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冬生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冬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冬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冬生利用担任丹阳市副市长、镇江市农林局局长、镇江市润州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项目资金申报、干部选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5万余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冬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冬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