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2019年12月31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邹徐文受贿案,对被告人邹徐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邹徐文利用担任沛县县委书记、徐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提拔、刑事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2万余元。
其中,2012年至2014年间,先后收受王在清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92万余元。王在清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徐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交汇点记者 万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