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5日,句容市公安局发布《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为全力做好句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驾护航。
通告中表示,句容市公安机关将对下列14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从严从重打击,涉刑事案件的,一律立案查处;涉行政违法符合拘留条件的,一律拘留;涉公职人员的,一律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1、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拒不配合车站、公路出入口、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3、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句人员,阻碍或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4、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进入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
5、编造散布谣言,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恶意传播的。
6、全市所有的景区、宗教场所、影剧院、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体育馆、线下培训机构、互联网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洗浴中心、足疗店、棋牌室等公共活动场所暂停开放,对擅自开放营业的。
7、违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的规定,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其他企业擅自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
8、故意伤害、殴打、辱骂、恐吓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设置的场所无事生非、滋扰闹事,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9、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10、收集、收购已使用过的口罩等不符合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用器材用于销售的。
11、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防疫物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12、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1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各类“黑旅馆”等留宿场所的。
14、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句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
通讯员周明月交汇点记者万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