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法治化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新机制
2023/09/15 10:01  新华传媒智库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多次就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出重大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健全金融法治,持续探索金融法治创新机制,以更好实现金融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具体而言,需要构造公私合作的金融法治机制,畅通“市场—政府”的纵向治理合作。通过金融私法与监管法的相互作用,实体私法规则与实施法制度的协同,公私法律治理主体的协作,激发金融市场基础博弈和私人治理,促使相似性、强关联、成规模的高危金融交易和经营行为提前暴露,并在此基础上适时、适度启动宏观审慎监管。公私合作的金融法治机制可以发挥私人主体的金融风险信息亲缘性优势,对金融市场上已经出现的一些较为集中、典型,但还没有产生严重影响的风险性问题进行“预警”,为监管部门及时运用大数据技术整合局部风险信息,描摹可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轮廓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适度的前置性干预与治理提供重要支撑。

公私合作的金融法治机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建构。首先,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私法合作构造,激活金融交易的基础博弈。在实体法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私法合作构造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包括民事特别法与监管法分立合作,公私法规则合体化构造,以及通过转介条款或法律适用条款实现的监管法补强。建议引入上述三种模式中的后两者,在此前提下建构跨越业别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统合化行为规则体系。具体来说,就是将大陆法系诚信原则和英美法系信义义务作为基准,通过比较法上的基本行为规则梳理,描摹出金融商品交易中金融机构的一般义务类型、具体内容和民事责任构成,并建构(场内外一体的)防控金融交易欺诈制度。在实施法方面,应通过建构多元化、便宜化的金融诉讼制度,集成化、刚性化的金融调处制度,特定化、在线化的金融仲裁制度,以及统合化的金融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实现程序法对实体私法的支持。上述制度建构最终应通过中国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加以实现。

其次,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SIFIs)治理的公私合作法律构造,激活金融经营的基础博弈。建议构造三类SIFIs信义义务规则,一是基于风险控制的内部信义义务体系,即经理、控制股东对高风险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提交董事会独立风险委员会实质审查的义务,以及董事评估风险交易策略潜在不利结果的监督义务等。内部信义义务的构造路径主要围绕SIFIs风险特性和股东等内部主体异质性,对一般意义上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进行特别的私法构造,最终实现SIFIs风险管制的功能。二是董事、经理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公共治理义务。该项义务要求董事、经理应以维持金融系统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避免受到控制股东等大股东意志影响,筛除过度冒险的高风险经营决策,回归到以理性金融风险基准制定与执行经营决策的市场经营模式。另外,应赋予检察机关、监管机构或者普通个人民事公益诉讼权,实现双重公私主体合作实施。三是SIFIs股东的双重加重义务。将监管法中的资本补充义务确定为股东加重义务的核心内容,通过设置公私规范衔接条款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构造董事主导的事前治理实施机制。另外,建立SIFIs市场退出与破产清算的股东倍数责任,实现事后性股东加重义务的法律构造。

最后,建构宏观审慎监管动态调试的公私主体合作制度,实现“市场—政府”治理的纵向合作。博弈激活、风险暴露非常重要,这是后续宏观审慎监管动态调试的基础。而从基础博弈暴露的金融风险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现需要强大的获取机制,这是市场和政府信息治理合作的最后环节。为此,第一,应建立金融大数据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直接风险传递机制,对金融机构设定纠纷数据的强制性报送义务。第二,应建立金融纠纷解决体系内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识别和传输机制,包括基于金融司法大数据的系统性风险“画像”与司法建议制度,以及基于“案例测试机制”的系统性风险介入式识别与司法建议制度等。第三,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央层面的金融大数据监管部门,探索区块链驱动的金融数据科技监管机制,以及纠纷类、合规类文本信息的结构化机制和相关风险的大数据分析机制。在此基础上,构造基于强度区分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谱系,包括“生前遗嘱”、薪酬监管、事后处置机制、沙盒监管等弱监管工具,场外衍生品交易监管、产品监管、业务隔离、出清式监管等强监管工具,以及资本留存、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资本附加、杠杆率监管、或有资本制度等弹性化监管工具。从实施主体、内容、程序三个方面建构监管工具与系统性金融风险高度且实时匹配的动态调试机制。为使动态调试更为精准,应从公私主体合作视角建立独立的金融客户专家组、风险治理导向的超级申诉、统合化的金融监管听证等事前监督机制,以及金融监管投诉专员、SIFIs实施的司法问责等事后监督机制。

宣頔(作者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7CFX03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20M681272〉阶段性成果)

 

标签:金融;监管;系统性金融风险
责编:封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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