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非法采矿、危险废物倾倒江海河内……2021年3月1日,中国首部流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作为首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的河流流域立法,意味着守护母亲河将有法可依,长江保护治理迈入依法实施新阶段。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说,一年多来法律条文不断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司法工作者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坚持系统保护和一体保护,扎扎实实办好每个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
在姜立看来,《长江保护法》更加注重和强化长江司法保护的整体性、协同性和系统性。同时,法律的施行更加健全和完善司法机制,按照《长江保护法》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的要求,不断巩固和深化江苏环资审判 “9+1”机制改革,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合力。“江苏法院在全省范围内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了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打破传统行政区划,实现全省范围内以水系流域、生态区域为基础的新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环境司法的主客场效应,还克服以往环境资源司法中生态保护碎片化现象。比如,设在江阴市人民法院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集中管辖江苏长江南岸的无锡、常州、苏州、镇江范围内18个县(市、区)的环境资源案件。”姜立说。
采访中,姜立多次表示,《长江保护法》的施行,更加体现出“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原则,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那么,如何理解“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原则?姜立给记者举了例子。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总额超过900余万元。刚成立不久的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对这起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巡回开庭审理。
2019年10月24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王某等13人对其非法买卖11万余条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50余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对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决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打击非法捕捞,不能光盯着捕捞者,也要加强对‘不好逃跑’的下游收购方的监管,让非法捕捞来的鱼‘无处可卖、无利可图’,从源头上斩断非法利益链条,这就体现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原则。”姜立告诉记者。
除此之外,让姜立印象深刻的还有长江沿岸非法采矿案件。案件中的被告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破坏了原始植被,林、草的减少又影响到水土涵养,山体、植被的破坏又直接、间接地破坏了飞禽走鲁的栖息地,进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姜立说,本案最终判令认定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的损失,更是对生态系统要素的破坏,充分体现了长江司法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全力以赴抓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这项“国之大者”,南京法院在落实法律实施过程中,还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注重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生。今年3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会同相关单位合作设立了长江生态司法保护基地,意在于推动长江保护法律法规有效落实,提升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修复能力,促进生态环境司法审判、检察监督和行政监管职能有效街接,形成全方位保护合力,协同推进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江苏环资审判9+1集中管辖的机制优势,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坚持系统保护和一体保护,扎扎实实办好每个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为保护好母亲河——长江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姜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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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交融,展现别样的“长江之美”。“古韵新声话长江”栏目是“长江大保护 绿色共成长”行动计划的系列活动之一,每周推出一期。
“长江大保护 绿色共成长”行动计划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共青团江苏省委、省妇联、新华报业传媒集团等共同主办,江苏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交汇点新闻共同承办,于2019年6月5日正式启动。该主题活动是以孩子成长为视角,“长江大保护小使者”将持续12年不间断地进行纪实性记录,进而反映出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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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王高峰
文字 李爽
视频 王瑞枫
制图 杨晓珑 陶蓉
“后浪”工作室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