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7/09/28 23:23  新华报业网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文件苏办发〔2017〕37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依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主体包括: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司法机关。

  第三条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坚持普法宣传和执法办案相结合,坚持条块责任与协作配合相结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注重实效相结合,推动国家机关围绕“两聚一高”工作大局和法治江苏建设任务,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落实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塑造法治信仰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大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努力推动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国家机关开展普法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点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广大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家机关党组织要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第五条全省国家机关是法治江苏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宣传者,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职责任务是:

  (一)将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建立本部门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确定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计划方案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同级法治宣传教育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本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建立本系统内国家工作人员的统一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司法能力和水平,科级以上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低于40学时。把法治宣传教育与学习型机关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机关学法氛围。

  (三)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理解和认知。地方性法规、规章出台后,采取多种方式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展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四)结合履行执法司法职能开展普法,国家机关在处理劳动就业、教育就学、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弘扬法治精神,正确引导舆论。

  (五)推动落实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法官、检察官要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各级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服务单位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建立以案释法长效机制。各设区市普法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常用法律知识、常发矛盾纠纷典型案例库,每月定期发布。

  第六条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坚持与时俱进,强化融合,探索创新普法载体路径,增强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渗透力。

  (一)巩固完善橱窗、板报等基础阵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加大普法网站、微博、微信、移动终端等新媒体建设和应用力度,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普法宣传网络。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利用法治漫画、动漫、讲座视频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提升宣传质效。

  (二)依托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信访等社会纠纷解决平台,借助各类司法、执法服务窗口,多层次、全方位摸清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法律需求及守法用法情况,定期开展分析研判,找出典型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并提出对策,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在日常广泛开展普法宣传的同时,根据自身职能,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行业宣传日、宣传周等特殊时段和节点,依托法治宣传教育中心、青少年法治实践基地、法治文化广场(街区)等普法阵地,开展各类主题鲜明、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与普法社会组织的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特殊人群帮扶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共建共享、多元治理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各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

  (一)建立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年度登记备案、检查督促制度。出台普法责任清单,制定每月普法一览表,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及时向考核评价对象反馈结果。

  (二)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主体单位法治宣传工作,形成上下联动、职责分明、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任务,组织相关国家机关联动开展重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四)总结推广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典型经验,表彰鼓励先进。

  (五)加强对普法工作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坚持量化考核与细化评估相结合,用明确、具体的量化数据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依据,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标准及办法,指导建立以第三方评价为主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与其他法治建设考核项目的衔接,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推动工作落实。

  第八条国家机关要强化部门主体责任,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对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目标管理体系,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充实优化工作力量,有效整合工作资源,合理利用工作要素,健全基本队伍规范化、基本方法实效化、基本平台立体化、基本要求标准化、基本机制长效化“五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形成集中布局、集约运作、集成效果的新局面。要加强对下级部门、下属单位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地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研究解决本地区普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把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作为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十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中央《意见》精神和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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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郑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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