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意见》
2022/05/09 10:24  新华报业网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

  江苏自然资源禀赋优越、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是全国唯一同时拥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以吴越、金陵、淮扬、楚汉等优秀传统地域文化为主体,形成了南秀北雄、多元融合的特质,素有江南“鱼米之乡”美誉。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江苏积极保护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目前拥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及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全国最多,拥有苏州古典园林、明孝陵、中国大运河3处世界文化遗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推动我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传承合理、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坚持完善政策制度机制,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被拆除等突出问题;坚持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守住文化根脉,高质量推进城乡建设,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具有江苏特色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涌现出一大批代表江苏先进水平的历史文化遗产当代复兴经典案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系统完整的江苏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成为美丽江苏中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全省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

  二、积极保护,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一)明晰保护内涵。依托江苏山水人文禀赋丰厚、经济产业基础发达、城镇发展水平领先的整体优势,构建江河湖海交融、城乡特色发展、文化多元共生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注重保护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组群)和传统园林;保护古井、古桥、古树名木、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线路、廊道和网络等区域性历史文化资源,实现古代与近现代全覆盖,地上与地下全囊括,全方位展现江苏灿烂悠久的文明历史和全省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过的革命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征程。

  (二)建立保护名录。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调查,注重对展现中国共产党成立、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重大历史事件载体的调查,对调查资源从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多重价值维度开展科学评估,认定公布保护对象,建立省、市、县三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做好已公布保护对象的标志牌设立和测绘建档等工作,加快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数据共享和动态维护机制。推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告知书制度,明确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地方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可按相关标准列入保护名录。

  (三)明确保护要求。严格拆除管理,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得随意拆除。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予以公示。科学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在地下文物分布相对集中区域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严格保护各类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大力实施原址保护;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历史建筑的价值特色和文化内涵,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街巷肌理、水系形态、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名木等环境要素,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传承传统营建智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

  三、活化利用,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时代价值

  (四)探索多元活化路径。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方针,加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力度,强化文物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满足结构、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使用需求,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并提升消防、无障碍、绿色节能等性能。因地制宜试点推进传统园林等免费开放,推动园林艺术社会化。积极探索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保护与发展新路径,合理延续既有功能,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

  (五)促进传统民居有机更新。充分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推动传统民居和传统建筑组群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修缮、整治传统民居,结合建筑原有形制、结构、材料,运用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推动绿色化更新改造,改善内部空间品质,合理增设厨卫设施、适老化设施等,提档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传统民居的宜居性,保护延续传统建筑组群的布局特征和特色风貌。支持产权人依法合规实施自主更新、合理利用,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探索政府、居民、市场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模式。

  (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推动戏曲、曲艺、民间手工艺等传统艺术振兴发展,增强与相关物质空间载体的互动呈现,推动其成为激活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文化动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街区、村镇,注重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推进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建立传统营造匠师制度,设立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弘扬工匠精神。

  四、传承发展,建设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美丽江苏

  (七)融入城市更新行动。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统筹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积极做好城市更新体检评估,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城市功能。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随意改变和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加强整体特色风貌和重点地段建设管控,彰显地域特色和建筑文化。通过对历史文化的传承弘扬,促进新的建筑和城市环境创新发展,延续城市文脉,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鼓励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公共开放空间,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多元探索现代生活和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灾、避险疏散等应急工程建设和预案管理,提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防灾减灾能力。在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增强老城综合承载能力。

  (八)融入乡村建设行动。统筹保护与发展,加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乡愁保护和活化利用力度,传承弘扬乡土文化、地域文化,推动历史文化遗产在“活态保护”中持续焕发活力。着力传承传统营造技艺,用好乡土建设材料。将乡村老房子、老物件、老手艺、老地名等作为独特发展资源,积极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创意等产业。以文化振兴激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生动力,着力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打造一批集山水美景、田园风光、乡愁记忆、现代产业、宜居生活于一体的特色田园乡村示范区。

  (九)融入区域特色发展。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强跨区域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整合各类历史文化资源要素,加强沿江沿河沿湖沿海滨水地带的“紫道”“绿道”“蓝道”联动塑造,弘扬吴越、金陵、淮扬、楚汉等优秀传统地域文化,打造水韵江苏跨区域文化廊道和历史文化线路。积极融入长江、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融入世界级运河文化遗产旅游廊道等“两廊两带两区”文旅空间体系,发挥淮河、黄河故道等沿线历史文化资源价值,挖掘传承两汉文化,促进文旅融合发展,凸显江苏段历史文化价值。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求,围绕环太湖地区深入挖掘江南水乡地区人文精神,创新传承“小桥流水人家”空间意象,彰显新时代江南水乡地域特色。深入挖掘沿海地区历史文化资源,重视张謇盐垦文化保护彰显,以范公堤与串场河历史文化串联为主线,着力塑造“缤纷百里”“生态百里”“蓝湾百里”滨海特色风貌。

  (十)融入现代生活。充分发挥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对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作用,通过保护传承,让江苏大地处处见历史、处处显文化,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使历史文化遗产成为百姓生活喜闻乐见的生活元素,在日用而不觉中接受文化熏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按规定组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推动口述史、民俗、文化典籍的整理和出版,创新丰富表达方式,积极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元素,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缩短历史文化与公众的距离,充分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省、市、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管理机制,省级成立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重大政策制度、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市、县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历史文化名城应相应成立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保护委员会,统筹组织、落实、督促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联动协同闭环机制,住房城乡建设、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加强与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审计、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强化工作协同。要编制省、市、县三级保护规划,省级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市、县编制规划期限到2035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批复后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市、县编制到“十四五”期末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行动方案,确定年度保护传承项目并纳入年度城乡建设计划。推进全过程管理,规范实施保护、修缮、改造的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各地在重大项目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的保护和管控,全面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建立项目正负面清单。

  (十三)推动多方参与。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优化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多元探索保护优先前提下的综合改善和活化利用路径。畅通信息渠道,鼓励公众提供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信息,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和文化名人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保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十四)强化技术支撑。省级层面和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应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鼓励其他城市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历史研究和科技支撑,依托省级科技计划,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针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关键,制定抗震、节能、消防、造价等相关技术标准和导则。鼓励地方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传承工作中,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提高技术决策科学性和历史文化保护项目实施水平。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修订《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健全财政保障机制,设立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探索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基金。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长期限、低利息贷款金融产品,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和活化利用。鼓励地方探索新城反哺老城制度,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产权人对传统民居等自主实施保护修缮。积极争取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地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探索优化保护对象使用功能,提升用地效率。

  (十六)加强教育培训。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典型违法案例专项警示教育。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强化专业技术队伍和基层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管理水平。

  (十七)严格考核监督。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各地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强化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督查,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督查、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鼓励地方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人口管理等。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列入濒危名单,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护名录。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22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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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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