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题:诉讼程序规定确保公平、公正、有效处理案件——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五
新华社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章对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作出规定。如何理解其中有关香港特区管辖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是舆论关注的热点之一。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梳理分析。
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
香港国安法规定,由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专家分析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较其他案件更复杂、敏感,必须选择业务能力更强、经验更丰富的法官审理。被指定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会对国家安全案件的性质、特点、处罚等进行深入研究。这有利于保持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专业性与一致性,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有效处理。香港本地司法实践中,指定法官审理某类案件已有先例。
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说,根据“一国两制”制度安排,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主要体现在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完成法官的人事任免、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终审权、特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三个方面。香港国安法规定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实际上是从香港特区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使之拥有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资格,而非指定某个特定法官审理某个特定案件。因此,既不会影响特区依法任免法官,也不会影响特区法院的独立终审权,更不会影响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的独立审判权。
“这是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首长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的直接体现,也是对过去一个时期香港司法界出现个别法官不当裁判行为的回应和规范。”周叶中指出,所谓“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独立司法权”之说,显然是对这一制度的误解。
专家还强调,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不能有任何危害国家的言行,否则,即便获指定,也会被立即终止其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资格。这是香港国安法的本质要求,只有坚定维护“一国两制”、坚决捍卫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权威的法官,才能做到全面准确落实香港国安法。
审理国家安全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
香港国安法规定,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专家认为,审理犯罪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是司法公开透明的重要保障之一,但各国法律也多有例外的规定,如基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保护当事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等原因,可规定案件不公开审理。香港国安法相关规定与国际通行的司法原则完全一致,与香港现在普通法规定也不相违背。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说,不公开审理不等于秘密审判,只是禁止媒体和公众旁听,案件仍然开庭审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仍然参加法庭审判,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而且,判决结果是公开的,有没有构成罪名的事实和证据、刑罚种类都可以通过公开判决书披露,均具有透明性。
限制采用陪审团制度
香港国安法规定,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以不采用陪审团制度,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审判。
专家指出,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国家秘密,如由陪审团审判,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有涉外因素,情况较复杂,有时涉及国与国关系,不适宜由陪审团审判;恐怖活动犯罪通常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和暴力犯罪,陪审团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可能受到恐怖活动组织威胁。从外国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也采取了限制陪审团审判的做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说,香港国安法赋予律政司长在法定理由下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的权力,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可操作性。这并非对香港普通法下陪审团制度应用的限制,更不是对香港司法精神的违背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