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发展,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也成为社会和学界关注的问题。未成年人打赏后又要求平台返还,我国法院一般根据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实施法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规定,判令平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和行政监管部门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定。
但是,“一旦发生未成年人打赏,平台应一律全额返还,而未成年人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很难找到这样的法律规定。假定打赏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如果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没有追认,那么行为就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用户在平台上购买100块钱虚拟币,当他以行为无效为由要求平台返还100块钱,也要把价值100块钱的虚拟币返还给平台。如果用户不将虚拟币还给平台,平台同时可以主张履行抗辩权。如果虚拟币没有了,则要折价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换言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是双方返还,而不是单方返还。如果说有一方无需返还,往往是因为对方有过错的缘故。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未成年人用家长的用户账号和银行卡打赏的情况。虽然家长并未允许未成年人将款项用于打赏,但允许未成年人使用其身份信息注册用户账号,并告知未成年人银行卡密码。在实际案件中,未成年女儿在国外留学期间迷上直播打赏,短短几个月内打赏主播花掉数十万余元。在该案中,家长承认支付宝账号、手机账号、银行卡是其允许女儿使用的。这种情况下,就难以判定平台方有过错。因为在平台看来,这完全是一个成年人账号。要求平台采取进一步措施查明打赏人身份,例如面部识别甚至人工询问等方法,则可能超出了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此外,未成年人打赏要求返还的举证责任在未成年人一方。从证据分配规则来讲,如果返还的依据是未成年人打赏,则未成年人一方需要就打赏者的身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一方证明了确是未成年人打赏,那么平台才应该返还。
平台方也可以积极举证打赏者是成年人,从而免除返还义务。平台可以结合打赏语境、打赏时间、出镜或连麦等因素,证明打赏者更可能是成年人。比如,打赏者说“待会去上班”,或者打赏时间刚好是正常上学时间,都能在相当程度上证明打赏者不是未成年人。
据媒体调查,社会上已经出现了谎称未成年人要求返还打赏的地下黑产。比如,有用户打赏主播100元钱,但事后后悔,要求返还,此时黑产一方出面冒充未成年人,帮其向平台要回100元,再从中抽成。放任此类黑产发展,十分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在涉未成年人打赏退还问题上,态度更加理性和谨慎,合理分配各方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