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江苏省政风热线10月28日直播中,睢宁县司法局聘用的人民调解员反映:他们在本职岗位工作多年,但是司法局却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9日上午,记者随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督办组赶赴现场。
在28日的直播中,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张景亮介绍说,根据VCR反映的情况看,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涉嫌违反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按1500元进行支付,但睢宁从去年8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620元;县司法局应及时为调解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法规定,依法缴纳社保费是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责任。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人社厅督办组与睢宁县人社局、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召开督办工作会。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高玄介绍,10月24日,该大队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司法局了解调解员张新会反映的情况,并要求司法局报送工资表、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28日节目播出后,睢宁县劳动监察大队再次前往司法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据司法局提供的人员名册统计,已进行社保登记的有15人,未缴纳的有21人。“我们已要求县司法局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对照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补足差额部分,工资发放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该大队将持续关注司法局对该问题的办理进度,加强与司法局的沟通协调。
睢宁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张智慧表示,司法局将按规定进行办理,立即着手对聘用的这一批36名人民调解员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梳理和排查。张智慧解释说,这批人民调解员里,有来自县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兼职担任调解员;还有一部分调解员是从社会聘用的有法律知识、调解经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这部分人应依法缴纳社保,我们梳理后将符合缴纳条件的人员尽快与县财政局等单位对接,加快进度,尽快答复办理,一定会解决这一问题。
在城西派出所的司法调解室,睢宁县人社局、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向张新会介绍办理进展情况。张新会希望单位能早日为他登记缴纳社保,并解决工资问题。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监察员张轶要求睢宁人社部门举一反三,从此次人民调解员社保缴纳问题入手,依法履职,主动排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交汇点记者 卢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