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连日来,为切实织密筑牢疫情防线,连云港市海州区公安局1000余名警力深入一线,昼夜参战,但他们从来没有放松过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尤其对那些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做到了快、准、狠、严。目前,全区绝大多数群众能够积极配合防控工作,但仍有个别人目无法纪,破坏防疫秩序,甚至殴打防疫工作人员。今天下午,海州警方通报了4起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
3月6日13时许,徐某某在浦南镇半滩村核酸检测点现场酒后滋事,破坏公共设施,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扰乱现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太平海防派出所依法对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案例二:
3月7日22时许,浦南镇新圩村张某某在疫情管制期间,执意闯卡,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多次骑电动车冲撞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推搡、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浦南派出所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案例三:
3月8日11时54分许,新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某(女)进入苍梧小区时,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南门被封禁不能通行的情况下,依然从南门栏杆缺口处违规翻入小区。
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和命令。3月8日,海州分局新东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3月10日,洪门派出所民警在洪门工业园检查时,发现一有限公司熔炼车间在新冠疫情期间仍然生产作业,拒不执行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2022年3 月7 日发布的《海州区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社会及社区防控组通告》。
该公司负责人霍某松(男)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3月10日,洪门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霍某松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警方提醒:
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了本人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望广大市民切实引“疫”为戒,警钟长鸣。疫情防控需要大家凝心聚力,共同应对。对于那些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赵芳
通讯员 周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