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刚刚得到消息,苏交科一周内停牌,两月,我已现价买入”微信后的当天,杨某自己也买入8万股“苏交科”股票,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30.9908万元;徐某跟内幕信息知青人的同乡交流后卖出5只其它股票并转入100万资金,买入苏交科14.31万股,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75.0554万元。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悄悄赚快钱的杨某、徐某栽了。3月1日,江苏证监局官网上公开2021年1号、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徐某二人均因构成内幕交易“苏交科”股票构成违法违规,被处以行政处罚,除了没收非法所得外,两人合计被处罚212.0924万元。
苏交科启动海外并购公告并申请停牌
2016年1月初,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交科),经中介机构推荐,启动收购美国环境检测服务商TestAmericaEnvironmentalServicesLLC的项目。经过两轮报价,2016年4月1日,苏交科与TestAmerica签署排他协议并启动尽职调查。
2016年4月1日,苏交科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就该项目作了汇报。当年5月19日收市后,苏交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停牌申请。5月20日,苏交科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同日股票停牌。8月10日,苏交科股票复牌。
新华日报财经了解到,苏交科收购TestAmerica项目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苏交科在相关人员赴美国考察后于2016年3月30日发出第二轮报价函并于4月1日启动尽职调查,此时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
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开内幕信息,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共49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后敏感期内买入,两人非法获利100多万
当事人杨某时任苏交科工程检测中心主任,与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工作上的联系。2016年5月17日,杨扬向鲁某洁发送内容为“刚刚得到消息,苏交科一周内停牌,两月,我已现价买入”的微信,向祝某为发送内容为“明后天停牌”的微信。当天,杨某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通过手机下单买入“苏交科”8万股,成交金额149.37万元,苏交科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30.9908万元。
当事人徐某时任苏交科市政设计研究三所所长,与承某为同乡,工作之余交往密切,2016年5月17日两人有过通话及短信联系。次日,徐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通过手机下单买入“苏交科”14.31万股,成交金额268.5986万元,苏交科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75.0554万元。
听证会陈述申辩,最终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杨某、徐某内幕交易“苏交科”股票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立案调查、审理。同时,应当事人申请,还召开了听证会,听取杨某、徐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江苏证监局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徐某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苏交科”股票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两人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杨某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辩称,发送给祝某为的微信“明后天停牌”所指的股票是兆日科技,被江苏证监局证伪,因为兆日科技2016年全年并无停牌事项。
此外杨某还辨称,自己未参与收购事项,也未从知情人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交易苏交科股票是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预期所做的交易判断,属于市场化的买卖行为。若是内幕交易,理应动用更多资金。
江苏证监局则指出,当事人2016年5月17日买入8万股“苏交科”集中发生在下午1点18分至2点19分之间,结合当事人的自认“当时我买了苏交科以后,我就微信告诉她,说我买了,她也可以买”以及“刚刚得到消息,苏交科一周内停牌,两月,我已现价买入”的微信内容,足以证明其买入8万股“苏交科”与知悉的内幕信息相关。
当事人徐某则辩称其与承某日常联络频繁,多是工作生活方面,未谈及公司股票,2016年5月17日的短信内容与内幕信息无关,仅凭两人当日有电话短信联系不能证明当事人通过承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江苏证监局认为,经查明,徐某自2016年起连续多月未交易“苏交科”,2016年5月18日向证券账户转入100万,相较前5个月的证券账户资金净流出存在异常。且5月18日当天卖出其他5只持仓股票,虽未清仓,但其历史上从未出现同时卖出多只股票而后仅买入一只的情形,因此相较以往交易习惯存在异常。江苏证监局最终认定,徐某5月18日买入“苏交科”的行为具有临近停牌、临时转入资金、与交易习惯背离等诸多异常情形,认定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最终,根据杨某、徐某两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杨某违法所得30.9908万元,并处以61.9816万元罚款;没收徐某违法所得75.0554万元,并处以150.1108万元罚款。
江苏证监局表示,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指定账户,直接上缴国库。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记者:李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