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9月13日,记者从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扬州在全省率先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并明确监管部门,对8部法律法规中29条法律条款确定了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噪声、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因与老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日益成为环保投诉重点、热点和难点,且呈现易发多发反复发生的趋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自施行以来,法律法规中部分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关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由哪个部门行使相应监管职责。”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处长姚耕俊介绍,在实际工作中就会出现职能部门权责不清晰、责任压实不到位、执法主体不明确、行政处罚难到位、存在执法真空等问题。
为此,扬州市政府借鉴其他地区关于相关条款的责任分工,同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兼顾立法本意,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明确监管部门,在全省率先印发《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8部法律法规中29条法律条款确定了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14个监管执法部门。”姚耕俊介绍,《通知》通过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责任,既厘清了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又能够使长期困扰群众、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诸如餐饮油烟、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从而促进部门之间、社会力量的联动共治,积极构建生态环境污染治理体系新格局。
“接下来,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和群众对《通知》的知晓率,同时作为生态环境的统一监管部门,我们将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从严落实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相关违法行为。”姚耕俊表示,扬州市攻坚办也会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调度督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通讯员 露莎 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