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10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3)。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强制性法定义务,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以父母财产的继承或者赠与为前提,也不因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而免除。记者注意到,其中涉及到不少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强行啃老”引发的纠纷。法院用判决维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谴责。
张某已年逾九十,育有二子二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2002年,王家老屋拆迁,王甲、王乙约定分摊张某分配新房的安置费用,新房登记在张某名下。2020年4月,王甲夫妇与王乙夫妇签订《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由王乙继承,王甲放弃继承,张某今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及百年之后的费用由王乙承担。同年5月,张某与王乙夫妇草拟了一份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王乙夫妇名下,并开始跟随二人生活。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王乙夫妇不再照顾张某的饮食起居。张某认为王乙夫妇不履行赡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房屋。诉讼中,王乙夫妇表示双方产生矛盾后,但仍会每隔一个月订餐叫外卖到张某住处,并非完全不赡养。张某则表示,王乙夫妇干涉其使用自己的存款,经常恶语相向,自己现已跟随大女儿生活,也从未吃过王乙夫妇叫的外卖,坚决要求返还房屋,不再要求王乙夫妇赡养。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将原本自己名下的房屋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给王乙夫妇,王乙夫妇并未支付对价,应视为将房屋赠与给王乙夫妇。因王乙夫妇不履行赡养义务,现张某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有据。遂判决:撤销张某与王乙夫妇签订的买卖合同,王乙夫妇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乙夫妇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对王家老屋拆迁享有安置权益,结合《协议书》约定内容,张某将房屋赠与王乙夫妇附赡养义务,双方产生矛盾后王乙夫妇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张某现也不愿王乙夫妇继续赡养,其主张撤销赠与,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起案例中,不孝女儿同样在失能母亲的房子上打起了“歪主意”,试图“强行啃老”。
85岁的刘某与丈夫陈某育有一儿一女,陈某于1994年去世。1996年7月刘某购买了一套房改房。从2019年7月开始,刘某陆续到精神病专科就诊,2020年10月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此后刘某的病情逐渐加重。2021年6月27日,女儿陈乙将刘某接到自己家中共同居住,29日双方即到房管部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将刘某所有的房改房以200元的价格(该款并未实际支付)出售给陈乙,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乙与刘某生活一段时间后,即将刘某送至托老所。去年7月,刘某从托老所走失,后被公安机关寻回。去年8月,儿子陈甲向法院申请认定刘某为无民事行为人,指定其为监护人。诉讼中,经鉴定刘某患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认定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陈甲为监护人。刘某认为其已患痴呆多年,无民事行为能力,陈乙系采取欺骗手段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房屋产权仍归其所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10月刘某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房屋过户时刘某已有十余次的精神病专科就诊史,结合证人证言及刘某的照片,可以证明刘某在房屋过户时其认知、辨别能力受限,处置房屋已超出其辨识能力,应认定为无效。遂判决: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房屋产权仍归刘某所有。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