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古代并没有关于版权的法律,一直到1910年,即清宣统二年,政府才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对中国今天实行版权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清末年间维新变法,随着资产阶级思想的传播以及新式学堂的建立,一些出版机构抓住机遇,编写教科书和翻译西方的著作。各种报纸、书刊的数量迅速增长,著作权的保护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
这部法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这部法律虽然没有在现实中发挥作用,但是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对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的著作权法有一定的影响。这也是中国法律文明曲折进程中的宝贵记忆。”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所执行主任倪军告诉记者。
比如说,其他人写的文章或书籍,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就署上自己的名字,这明显是剽窃。同时,如果与另一个人合作,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只署了自己的名字发表,这也是剽窃。但有一种情况,是很多人忽视的,就是明明是自己的作品,却主动加上另一个人的名字,作者往往并不认为是剽窃,也不认为是侵权。
在《大清著作权律》第36条则规定:“不得假托他人姓名发行己之著作。”第42条规定:“违背三十四条及三十六条规定者,科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
“也就是说,自己的著作,别人的名字不允许乱加,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就要被罚款。显然,《大清著作权律》的规定比较科学。”倪军说。
如果画家画了一幅画,有人模仿这幅画完成了一幅雕刻作品,这怎么处理呢?倪军告诉记者,在《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九条做了明确的规定:“下列各项,不以假冒论,但须注明原著之出处:……(三)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者”。
“可见,立法者认为,模仿他人的图画来雕刻作品,或者模仿他人的雕刻来绘画,不构成侵权,但是必须注明原作来源。”倪军说。“我国先行著作权法尚看不出对这种‘异形复制’的明确态度,只是审判实践中一些判例表达了‘不构成侵权’的倾向。穿越时空反观100多年前的这部法律,更加令人心生敬畏,也有值得现代立法人思考的地方。”
不过,与当今著作权法相比,这部法律也有明显的局限,倪军认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著作权范围界定的时代局限性。其所称的著作权,主要指出版权和复制权。而现在我们说的著作权,不仅包括传统的书面作品,还涵盖电脑软件、雕刻、模型等立体作品。
二是著作权保护时间节点的时代局限性。我们现在著作权的保护时间,一般作品完成即自动开始。而这部法律则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审批。必须注册,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发执照才行。
三是著作权相关亚层面权利的细分及对应保护期限的时代局限性。该法未能细分出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针对设定保护期限。
那么这部法律为什么并没有起到实际的作用呢?《以现代著作权理论视角看〈大清著作权律〉》(兰梦夏、陶云飞著,发表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一文中认为:“从《大清著作权律》制定的动机来看,著作权立法本应以保护作者对著作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为第一要义,而清政府制定该律的初衷并非是以此为出发点的,而是出于稳固统治的政治需求。晚清政府迫于国内强烈的呼声与外交压力的双重作用,着手制定了《大清著作权律》,实则是将著作权保护作为政治谈判的筹码和工具,以及控制民众思想的手段和方法……这正是晚清着作权保护的悲剧所在。”
该文同时认为,以现代著作权理论的视角来看《大清著作权律》,虽然有些许不足,但在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它仍然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可从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窥探历史反思当下。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杨民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