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6月26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获悉,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案中,王某并不符合使用缓刑的条件,但法院仍对其延后收监执行,这是为何?
原来,法院查明,王某系南京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负责的某超薄抗滑磨耗层TFC工程情况特殊,该工程施工段落零散,涉及省内多个地市,施工难度大,且无可替代人员。据此,法院在该案审判后,虽对王某判处实刑,但并未立即收监执行,而是对王某继续取保候审,待前述项目完成后,再将王某收监执行。
该案中王某虽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但法院根据王某承担项目的实际情况,延后收监执行,既做到了依法惩治犯罪,又保障企业项目施工不受影响,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法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采取更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案,有效运用了刑事司法手段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南京法院在审判执行中牢固树立新时代商事审判理念,坚持确立用户思维,注重换位思考,善于站在企业角度研究个案纠纷化解方案,以最优方式实现涉企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以一“槌”定音的审判效果,帮助企业尽早化解纠纷,将精力用在生产经营上。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徐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