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7月4日,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从南京市建委了解到,经过前期调研座谈、意见征询、修改完善,《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包含5个章节、38条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南京市城市更新的内涵原则、职责分工、责任义务、实施流程、支持政策等,建立创新突破、特色鲜明、实用管用的政策底板。
《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对存量用地、存量建筑开展的优化空间形态、完善片区功能、增强安全韧性、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环境品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主要包括居住类城市更新、生产类城市更新、公共类城市更新、综合类城市更新。
《办法》明确:物业权利人可以作为实施主体进行更新,或者委托第三方实施主体进行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明确实施主体进行更新。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在市或者区领导小组的统筹监督下进行。实施主体的职责为:编制、上报项目更新方案,办理用地、规划、立项、施工、验收等手续。通过协议搬迁、租赁、购买、置换、作价出资(入股)、公房让渡等多种方式归集权益。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运营、管理建筑物或者设施。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加强国土空间管控。在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入库前,实施主体应当依据详细规划编制项目更新方案。城市更新项目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市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编制市级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牵头编制区级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项目更新方案征求业主、公房承租人等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经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权利人同意后上报。市区领导小组分级审定项目实施方案,推动项目实施。市区相关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在国家、省、市现有政策基础上,通过政策组合和优化,从规划、土地、不动产、空间复合利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施工图审查、消防审验、搬迁、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土地出让金测算、资金、规费、资源统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更好地服务于城市更新项目推进。
《办法》规定,允许利用老旧小区及周边存量用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非成套住宅可以适当增加厨房、卫生间等建筑功能和面积。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地段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用地边界。在保护历史建筑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出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对可以实行豁免、“正负面”清单引导、“自审承诺制”或者专家论证管理的项目,可简化审批流程,按照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
鼓励实行豁免、“正负面”清单引导、“自审承诺制”或者专家论证管理的项目,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安排资金,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省专项奖补资金。
城市更新项目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政策。
《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市相关部门推进《办法》宣贯落实,加快土地、规划、不动产、财税、消防等配套政策、技术文件制定,逐步构建“1+N”的政策体系,更好地服务和推动城市更新各项工作。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