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法庭审理中,镇江丹徒检察院的公诉检察官当场出示螺丝刀、手套等作案工具。在确凿证据面前,猖獗一时的高速服务区撬窗盗窃车内物品犯罪团伙王某某、任某某、田某某等人垂下头,均表示“很后悔”,“希望法庭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25日,丹徒检方介绍,一个流窜于沪蓉高速多个服务区的盗窃团伙,就此折戟镇江。
“我就到服务区卫生间去了一趟,我的车窗玻璃就被撬了,车里的手提包被偷走,里面有1000多元现金、1部小米手机,另外车内还有一台微软笔记本电脑”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2018年10月间,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及镇江丹阳市公安局、丹徒区公安分局,分别接到群众报案,称在G42沪蓉高速公路仙人山等服务区内被盗。警方介入后,发现这些服务区均出现车辆车窗玻璃被撬案情,并损失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
因为案件频发,一度让行驶在此路段的车辆驾驶员,人心惶惶。据此,各地警方均展开全力侦查。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任某某、田某某相继归案。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8年10月至12月间,王某某、任某某、田某某在G42沪蓉高速公路镇江市丹徒区仙人山服务区、丹阳市窦庄服务区、常州市天宁区芳茂山服务区、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服务区内,采用撬破车辆玻璃的手段盗窃作案9起。期间,窃得现金、手机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244元。
此后,丹徒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某、任某某、田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镇江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王某某、任某某、田某某3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交汇点记者 万凌云 通讯员 李志来 王运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