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医疗从业人员,明知他人为吸毒人员,仍多次向他人贩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从而谋取暴利。日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7年5月起,被告人郭某在盐城市区经营一家个体诊所,但生意一直不太好。后经人介绍得知贩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俗称“止咳水”)给吸毒人员可以赚取不菲利润,郭某便动起了歪心思。2018年3月至7月,在明知他人以吸食为目的的情况下,郭某仍先后5次非法销售给张某含有可待因成分的120ml规格的愈酚待因口服溶液(联邦克立安)30瓶、10ml规格的“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30袋、10ml规格的“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50袋,可待因含量累计约为3.97克。经查,郭某共从中获利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他人以吸食为目的,多次非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357条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两种。2015年4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规定国家从2015年5月1日起将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含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因此,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止咳水)在2015年5月1日以后就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止咳水当作精神成瘾药水贩卖给吸毒分子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长期经营个体诊所,熟知止咳水的药性和用量,在短时间内多次贩卖大量止咳水给他人,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并非将止咳水作为药品,而是当作精神成瘾药物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且属于“情节严重”,理应依法严惩。
值得警惕的是,目前我国个别地区已出现滥用含可待因止咳水成瘾现象,并呈现一定蔓延趋势,滥用人群以青少年为主,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安定和谐。法官建议,医药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对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销售、使用和管理。同时,学校和家长应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禁毒教育,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青少年防范能力和禁毒意识,一旦发现异常行为,应及时劝告、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