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因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如下图所示),随意倾倒或利用处置不当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而且对人群健康具有较大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同时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对违法处置污染物的数量进行了量化,多项涉及危险废物。
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具有较为严格的规范及标准,为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对于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全过程豁免。虽然对于日常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豁免管理,但我们应主动将其分类收集定期置于专门的收集点或垃圾桶(如下图所示),为“长江大保护绿色共成长行动计划”助力,同时我们更需行使监督权力守护长江生态,杜绝偷排、倾倒危险废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