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函,今后,机动车出现环保缺陷的,将通过召回的形式消除环保缺陷。
对于环保缺陷的认定,该意见稿明确了是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系族)机动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情形。
生产者获知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拒不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生产者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同时将备案的召回计划通报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相关信息,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通知车主。对机动车经营者而言,如果未停止销售或者交付环境保护召回汽车产品、隐瞒相关情况的,将被处于3万元以下罚款。